十恶不赦什么意思,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不赦介绍

十恶作为法律概念,其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。这一制度源于佛教“十恶业道”概念,始见于北齐律法“重罪十条”。在南北朝时期,北齐政权制定的《齐律》系统地归纳出“重罪十条”:“一曰反逆,二曰大逆,三曰叛,四曰降,五曰恶逆,六曰不道,七曰不敬,八曰不孝,九曰不义,十曰内乱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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隋朝开皇年间,立法者吸收佛教术语,将“重罪十条”改称为“十恶”,并对内容进行了调整:将“降”并入“叛”,增加“不睦”,在“反逆”、“大逆”和“叛”前加“谋”字。

 

《隋书·刑法志》记载:“又置十恶之条,多采后齐之制,而颇有损益。一曰谋反,二曰谋大逆,三曰谋叛,四曰恶逆,五曰不道,六曰大不敬,七曰不孝,八曰不睦,九曰不义,十曰内乱”。这一变革不仅是对罪名的重新分类,更体现了立法理念的进步——从单纯惩罚行为到兼顾防范犯罪意图。

 

唐代制定的《唐律疏议》对“十恶”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,成为后世效法的典范。自此,“十恶”成为历代法典的核心内容,自隋至清的一千多年间,始终被视为不可赦免的重罪。

 

“十恶”罪名看似简单,实则蕴含着古代社会对秩序维护的深刻思考。每一项罪名都针对特定危害社会基本秩序的行为,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伦理保护体系。

 

谋反、谋大逆与谋叛是“十恶”中前三项,直接针对危害皇权的行为。“谋反”指企图推翻朝廷,历来被视为十恶之首;“谋大逆”指图谋毁坏皇室宗庙、陵寝及宫殿;“谋叛”则指背叛朝廷、投奔敌国。这三项罪名体现了皇权在传统社会中的至高无上地位,任何对皇权的挑战都会受到最严厉的惩罚。

 

恶逆、不孝、不睦与内乱四项罪名聚焦于家庭伦理关系。“恶逆”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、父母等尊亲属;“不孝”包含对直系尊亲属的忤逆行为,如控告咒骂父母、供养有缺等;“不睦”指亲族之间互相侵害;“内乱”则指亲属之间的乱伦行为。这些罪名反映了传统社会对家庭伦理关系的极端重视,将“孝”视为社会秩序的基石。

 

不道、大不敬与不义则涵盖了更广泛的社会关系。“不道”指违反人道的极端残忍行为,如杀一家非死罪三人;“大不敬”针对冒犯帝王尊严的行为;“不义”则包括平民杀害长官、学生杀害老师等违反义道的行为。这些罪名维护了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基本义务与责任。

 

从这十项罪名的设置可以看出,古代立法者精心构建了一个全方位保护社会结构的法律体系,将君权、父权、夫权等核心价值纳入法律保护范围。

 

“十恶”概念的形成深受宗教思想影响。佛教中的“十恶”概念最早指十种会导致地狱、饿鬼和畜生“三恶道”苦报的恶业,又称“十恶业道”。佛教将恶业分为三类:身业(杀、盗、邪淫)、口业(妄言、两舌、恶口、绮语)和意业(嫉妒、嗔恚、憍慢邪见)。

 

这种道德分类体系为中国传统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,当佛教在隋代广泛传播时,立法者巧妙地将佛教术语引入法律领域,使法律条文获得了宗教道德的支持。法律与宗教的结合,使“十恶”不仅成为法律惩罚的对象,更成了道德谴责的焦点。

 

道教同样对善恶观念有深入阐述。《太上感应篇》开篇即明:“祸福无门,惟人自召;善恶之报,如影随形”。这种善恶报应观念与“十恶不赦”的法律思想相互呼应,形成了古人对善恶行为的普遍认知。道教强调天地有司过之神,依人所犯轻重进行惩罚,这与法律对“十恶”的严厉惩罚形成了双重保障。

 

在传统社会,对“十恶”罪的处罚极其严厉,并遵循特殊原则。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“常赦所不原”——即使国家发布大赦令,犯“十恶”罪者也不在赦免之列。此外,犯“十恶”罪者不得适用“八议”等司法特权。

 

各朝代对“十恶”的处罚略有差异,但均以严苛著称。唐律规定,谋反、谋大逆者皆斩,家属缘坐;明清时期进一步加重,对谋反者凌迟处死,男性亲属皆斩。如此严酷的刑罚,体现了传统社会对维护纲常伦理的决心。

 

值得注意的是,“十恶”罪名的设置体现了“抓大放小”的立法思想。传统社会将危害政权基础和伦理秩序的行为列为打击重点,而对一般犯罪则处罚相对较轻。例如,盗窃罪在历代均未被列为重罪,最重也不过是流放。这种区别对待的立法策略,使法律资源能够集中用于维护核心价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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